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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贷款诈骗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受本案被告人苗卫红的委托,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他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定性提出以下意见,提请审判长、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是泰山区四部门为了部门利益集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职权决定实施的行为,作为具体工作者的被告人是在服从单位安排进行的具体行为,没有滥用职权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不应承担违法犯罪的责任。

   1、当时该行为的实施是泰山区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区土地矿产局、区房地产管理局在明知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宅基地仅能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证,而不能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并不顾省、市政府的三令五申,市政府98年即有公告,区级部门不能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出于自己利益驱动形成,并集体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是以上部门集体滥用职权的行为,集体土地住宅权属管理不属房管部门管理,四部门联合下发的50号文显然是违法文件,(杨树亮证言P51)“这项工作是一种利益驱动,02年市里不允许发房产证了,所以赶这之前为农村房屋统一办理房产证,就是为了多收些钱”。

   2、起诉书指控的在办理过程中没有相关手续、提高收费等,违规办理了房产证,是集体决定的行为,不是苗卫红私自决定并实施的。

  首先是如上所述,整体行为即是违法行为,而在具体行为中的违规行为并非被告人私自决定的严重不负责任或超越职权的行为,杨树亮、马强、路玉安、纪焕忠等人均证实了这些违规行为是部门领导集体决定的。

  杨树亮证实“如果严格按照50号文件执行,这次全区统一办理房产证的工作就会失败,建环办和我们房管局由于利益关系就放宽了审核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只要交钱,就给办房产证了,收费问题在全局局办公会上作过研究,本村人1元,外来人员高于本村人,决定外来人员在本村盖房子也统一给办了房产证。”马强也证实“只有村委出具的一份产权证明”即给予办理。

  杨树亮所证实的上述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说明了不是苗、冯等具体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了房产证。一是房管局无权办理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证明,因领导集体决定,由房管局办理了;二是在办理这些房产证时的违规是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不是苗等人员私自决定的。

  其次是在该具体行为中,杨树亮证实及有关文件规定,区政府明令该行为以办事处、乡镇建环办为主,配合房管局办证,且建环办负责审核手续,房管局负责发证。并经有关人员证实了在实施中房管局人员均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这些事实都说明了,苗等具体工作人员是完全遵照上级的集体决定实施的具体职务行为,非但没有自己超越权限、自作主张的行为,而且连类似的建议也无权、没有提出过。

   二、将收回的证放在泰前建环办,并造成私自发放不是被告人的责任。

   一、是当时出于利益的考虑,泰前建环办强烈要求留下,并经卷中纪焕忠等人的印证:

  1、纪焕忠2007.11.7供述证实

  我没有告诉他们(房管局)我们要搭车办理没有建房子的房产证,他们是否知道我不清楚。

  刘继玲2007.11.8证言证实:

  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不知道没有建房子就办房产证。

  2、纪焕忠,同上:

  2002年12月一天,张俊华领着房管局的几个人到我村来,张说你们村没有建房子就办的房产证,我们得收回去,放到建环办,你们建好了房子,我核实一下再发给你们。

  后来房子建好了一批,我到建环办找张俊华要证,他说这些证房管局的人想拿走,让我给留下了,放在我这里保管,这样你们建好房子后可以到建环办去拿。

  以前讲的和这次不一样,以这次为准。

  3、于金国证言证实:

  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不知道没有建房子就办证,是支部书记让我们几个年轻人把100多个名字根据图纸填了房产证,一起送到泰前办事处城建办的。这些没建房子填的房产证是都测量完以后填的,这之前已经抽查完了。

  以上证言可以证实是泰前建环办张俊华、苗卫红当时都向房管局分局领导杨树亮作了汇报,分局领导同意后放在那里的,但这仍是一个保管和放置问题,关键是经调查、收回后,如何进行处理才是根本。

   二、苗、冯根据领导安排收回后,本应由房管局指令有调查、处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理,但此后却不了了之。因苗、冯二人依职责分工,对此事的处理不属他们的职责范围,所以他们没有、也不能在没有上级指示的情况下去越级办理。

   尽管现在某些责任人不予证实被告人当时请示汇报得到批准的情况,但这也同时说明在当时及以后的时间里,被告人也没有因此受到这些责任人的询问、批评,说明他们是在逃避责任、推卸责任;也说明苗、冯在当时是进行了汇报的,并非擅自做主留下,也不是私自去调查收回的。

  苗卫红在将证收回被泰前建环办留下后,此后的事情,比如调查、处罚、执行等善后工作不属于他的工作职责范围,领导未有再安排,他当然也不能越权去办。当然严格讲,对发生在集体土地违法处理,法律规定是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而非房管部门。

  作为滥用职权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内容之一是严重不负责任和超越职权、滥用权力的行为,究竟是谁应承担这一责任?负有调查、处理职权的部门和领导对收回证后的不调查、不处理才是真的责任者。

  至于指控被告人允许建环办在村里房子建成后发证,更是事实不清,无证据证实。

  三、指控的被告人应承担因有了房产证的保护,而造成非法建房,致使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显属错误,被告人的行为与该损失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首先,苗等人员在发证过程中没有不负责任的行为,如决定的是抽查,他们也是做的抽查,未有应有的手续给予办理是领导集体决定的,使145个无建房有了房产证是纪焕忠等人弄虚作假、欺骗形成的,这不是苗等人能按照当时的工作程序能发现的。

  其次,允诺有了证可以建房的是泰前建环办的某些人员私下许诺的,对此苗是不知情的,且将收回证放在泰前建环办是存放,不是委托他们发放,后来的私自发放才是导致非法建房的原因之一。

   再者,将用于城市开发应交纳的费用现在计算在这些农村集体用地上是不对的,再将这些应交纳的用地费用计算在被告人头上,算做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更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总之,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被告人苗卫红滥用职权犯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滥用职权、滥发房产证明是泰山区政府的部门集体的违法行为,违规将不具有完备手续的所谓空房户办证是房管局集体研究决定的,苗作为具体工作人员是完全遵照指示行使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行为。

  他没有所谓滥用职权的行为,更不能承担上述因集体违法的责任,明显是张冠李戴、代人受过。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请求审判长、合议庭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采纳。谢谢


                        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斌 2008年3月13日


   本案判决结果:免于刑事处罚